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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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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級政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依下列順序,優先編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之預算:
一、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
三、大專校院之學生。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不得少於各級政府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運動表演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