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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救生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一)於執行救生員工作時段,應專職執行水域救護救生工作,不得於同時間有執行其他工作情形。
(二)隨時觀察水域活動者身心狀況及情緒反應,作妥適處理。
(三)對水域活動者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二、證書有效期間內,至少參加十八小時與救生員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
三、水域活動者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