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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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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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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111.06.15 修正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自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適用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 8 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