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6/30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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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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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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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111.06.15 修正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自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適用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 26 條
發行機構參與遴選時出具之申請書、切結書或所作其他擔保之承諾經發現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運動彩券之發行。
運動彩券發行後,發行機構經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派員依法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運動彩券之發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