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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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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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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111.06.15 修正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自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適用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 18 條
運動彩券因無效投注,購買者得向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請求退款;其請求權,自發行機構公布無效投注賽事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運動彩券係透過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者,發行機構應主動退款。
第一項無效投注情形,由發行機構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