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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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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有功教練,指具中華民國國籍,而其實際指導之選手獲得下列成績,且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參加該屆運動賽會之國家代表隊或國家培訓隊教練者: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種類(項目):
(一)個人項目田徑、游泳及體操前八名;其餘前四名。
(二)團體球類項目前四名。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正式競賽種類(項目)前三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