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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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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結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
一、八十分以上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未達七十分者,留支原薪。連續三年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前二項所稱薪給總額,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其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率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