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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者,應自本辦
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許可
者,以未經許可論,並依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