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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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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全大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必辦種類: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擊劍、射箭、舉重、射擊、拳擊、空手道、軟式網球、角力、輕艇、划船、自由車及木球共計二十種。
二、選辦種類:
(一)執委會得選擇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及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之競賽必辦種類一種,經組委會審查通過,報本部核定後舉辦。
(二)組委會得配合世大運舉辦種類擇若干種,報本部核定後舉辦。
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及項目,以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亞運及世大運競賽科目及項目為原則;其科目或項目之變更,以奧運、亞運及世大運或國家重點項目有變更者為原則。
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數限制及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或大專體總辦理參賽資格審定或選拔,會內賽參賽選手人數以一萬人為原則。
前項競賽規程及各運動技術手冊,由執委會擬訂,經組委會之運動競賽小組審查並報本部核定後,於比賽前一年之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