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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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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意願承辦全大運之大專校院應於依前條申請時,向本部提報包括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申辦學校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新聞中心之規劃。
五、預定之裁判村、選手村、膳食、交通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之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人力資源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施及規劃內容(包括運動競賽、藝文、表演、展覽等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之籌編及財務計畫(包括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籌募方案及財務計畫等)。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校務會議通過同意承辦全大運之證明文件;如有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或學校場館,應提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之同意書。
十二、申辦學校為直轄市、縣(市)立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同意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