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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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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全大運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大專校院承辦,承辦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承辦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與有關機關團體及學校協辦。
本部應自行或委託國際大學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UniversitySportsFederation,FISU)認可之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依本準則規定及相關國際規範組成全大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辦理全大運規劃、籌辦及執行之輔導事宜,並主導籌辦工作之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組委會設置之單位及其任務如下:
一、輔導小組:全大運籌辦事務之輔導。
二、運動競賽小組:全大運競賽事務之審理。
三、運動禁藥管制小組:全大運運動禁藥管制之執行。
組委會組織章程、工作規範及輔導小組與運動競賽小組組織簡則、工作規範,由本部定之或委由大專體總擬訂,報本部核定;運動禁藥管制小組組織簡則、工作規範,由組委會擬訂,報本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