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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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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承辦學校應於全大運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報告書以書面及電子檔方式,送大專體總,並於全大運結束後三個月內,製作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報告書三份,報本部備查。
前項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及文件,各種統計表並應包括性別統計:
一、總統(或其代表)、本部部長及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資料。
二、組委會與執委會委員及裁判人員名單。
三、參賽學校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之成績。
五、各學校參賽人數統計表。
六、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競賽人數統計表。
七、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破紀錄成績總表。
八、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獲獎人數統計表。
九、組委會及執委會會議紀錄、檢討會議紀錄。
十、檢討及建議。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報告。
大專體總收受前項報告書後,應於一個月內,印製送參賽學校一份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報告書、競賽資訊及全大運運動員電子檔案資料之建置、儲存、管理及移交等事項,由本部及大專體總分別統籌規劃,承辦學校應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