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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獎座一座。
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獎座一座。
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座一座。
申請案件皆未達獎勵基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