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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補助單位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計畫,其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除下列情形之收入及結餘,得免予繳回外,於計畫結案時有結餘者,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一、補助經費之利息收入。
二、特定體育團體經本部依法規考核前一年度會計及財務健全項目通過,該團體執行計畫產生其他衍生收入之結餘。
前項第二款衍生收入之結餘應使用於推展體育,不得支用於盈餘分配、理(監)事酬勞及其他非公益性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