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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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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全國性體育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者(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視其計畫內容,評估活動屬性、場地、參與規模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
投保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