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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全文 6 條,除第 2 條第 1 款第 3 目與第 5 目增列之漸速耐力折返跑、第 2 款第 3 目、第 3 條第 4 款與第 7 款,及第 4 條第 4 款與第 7 款規定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與第五目增列之漸速耐力折返跑、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條第四款與第七款,及第四條第四款與第七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