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3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全文 6  條,除第 2  條第 1  款第 3  目與第 5  目增列之漸速耐力折返跑、第 2  款第 3  目、第 3  條第 4  款與第 7  款,及第 4  條第 4  款與第 7  款規定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各級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並鼓勵人民參加檢測。
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將其實施國民體適能、學生體適能檢測之結果,彙送體育署,作為第一項公告之參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