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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全文 6 條,除第 2 條第 1 款第 3 目與第 5 目增列之漸速耐力折返跑、第 2 款第 3 目、第 3 條第 4 款與第 7 款,及第 4 條第 4 款與第 7 款規定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定期公告國民體適能現況常模。
各級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學生體適能檢測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並鼓勵人民參加檢測。
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將其實施國民體適能、學生體適能檢測之結果,彙送體育署,作為第一項公告之參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