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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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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全民會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名次換算積分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院長獎、監察院院長獎及大會獎。其積分相同者,再以其金牌數計,依此類推。
二、績優種類錦標獎:獲錄取各組各項競賽種類前八名者,頒發獎牌或獎狀,其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團體錦標成績。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核計。
三、績優個人獎:依全民會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規定,頒發獎牌或獎狀;獎牌或獎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獎牌: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承辦單位所在地、賽會期程(中華民國○年○月○日至○月○日)。
(二)獎狀:由會長、副會長及籌備會召集人共同署名,獎狀上方應印有全民會會徽及本部備查文號。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依名次換算積分數,換算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八分。
二、第二名:七分。
三、第三名:六分。
四、第四名:五分。
五、第五名:四分。
六、第六名:三分。
七、第七名:二分。
八、第八名:一分。
全民會選手經有撤銷或廢止資格或獎勵者,其已領取之獎牌或獎狀,應繳回全民會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並應辦理獲獎之遞補。總成績因而變動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