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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承貸銀行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借款人名冊、利息收據及利息計算表,向本部請領貸款利息。
承貸銀行明知留學生不符合申貸規定,仍將其列入貸款對象者,應歸還本部已補貼之利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