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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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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貸款寬限期間之利息負擔,除依下列規定外,由留學生負擔全額: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且家庭年收入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由本部負擔全額。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且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者,由本部及留學生各負擔半額。
前項貸款寬限期內由留學生負擔之利息,應自銀行撥款之次月起,按月繳交。
第一項所定利息,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其加碼後之利率由本部公告之;加碼數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