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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學校經本部停辦核准後,解散及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學校解散應報當地國政府同意,並依當地國法令及董事會組織章程辦理。
學校解散時,應封存相關資料,資料保存之方式及地點,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