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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海外臺灣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經董事會決議,連同當地國同意停辦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准。
學校停辦前,應優先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權益;其在校學生,應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協助轉學他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