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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聘董事或推選董事長。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
董事長、董事不得兼任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