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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僑生輔導實施綱要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僑生輔導工作目標如左:
一、輔導僑生進德修業,以培養其優良品德與專才實學。
二、加強僑生民族精神教育,以激勵其愛國報國精神。
三、增進僑生對中華文化之薰陶,使學成後在海外發揚中華文化。
四、指導僑生適應國內生活,協助僑生解決困難問題,俾順利完成學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