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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以上學校僑生假期課業補習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其成績處理規定如左:
一、凡補習成績及格者,應予承認並列入學期成績表內。不及格者,不予
登記。
二、補習班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