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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以上學校僑生假期課業補習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校舉辦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應擬訂實施計畫 (含開設補習科目,各科
參加僑生人數,任課教師每週授課時數等) 於開班前報部核備,其實施情
形,應於補習結束後報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