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9: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專科以上學校僑生假期課業補習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參加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補習之僑生,應繳交之學雜費按學分計算。其標
準比照夜間部規定辦理。各校所收補習費用,如有不敷鐘點費之開支得請
教育部核實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