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21:5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圖書館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圖書資訊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
二、具公務人員圖書史料檔案職系任用資格。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具國內外圖書資訊、人文社會相關科所及學位學程碩士以上畢業資格者。
四、曾修習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圖書館及圖書館相關法人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五、具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國民中學圖書館及國民小學圖書館如無前項資格人員,得由曾修習圖書資訊或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者擔任圖書館專業人員。
前二項圖書館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