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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2/12/0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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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