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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9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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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屬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四十日內完成調查。
主管機關經依第一項但書申復審議結果發現,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對學校之處理結果,逕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