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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非正規教育學程課程之規劃,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之規劃,應包括學程目標、課程名稱、學分數、各科課程目標、所培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核心能力與素養及其達成指標。
二、課程之二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應由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開設,其餘課程,得與其他終身學習機構合作開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