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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時間規定如下:
一、春季班於結業學期當年十二月舉行實作測驗,次年一月舉行學科測驗
。
二、秋季班於結業學期當年五月舉行實作測驗,六月舉行學科測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