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0: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實用技能班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總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准
予在參加三年內之資格考驗,其已及格科目與再參加之資格考驗科目相同
者得申請免試,以其原成績列入再參加之資格考驗計算。原就讀學校之班
科變更或停辦時,該校應輔導學生參加其他具有該班科之資格考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