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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設立之特殊教育班,包括在幼兒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為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設置之特殊教育班。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設立之特殊教育學校,包括幼兒部、國民小學部、國民中學部、高級中學部及高級職業學校部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設置之學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