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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結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五育各項
成績外,並得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
、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