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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音樂舞蹈部分: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舉辦校內歌詠、舞蹈、唱
遊、樂器演奏、同樂會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
二、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書法
、攝影、手工藝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