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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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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補習班應置左列設備:
一、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置備教學及安全之必要設備,其設置標準應參酌
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
二、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應根據教學及實習需要置備。
三、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場所,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
類科設備標準設置,並注意安全措施。特別訂有設立標準者,從其規
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