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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褔利機構或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少年矯正學校,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