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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