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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22 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