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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在轄區內表演或經營之演藝事業暨演藝人
員,應建立基本資料,並隨時登記其動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