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08:4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演出演藝節目,其主辦者應於演出前檢附節目內容及
廣告 (海報)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演出活動所涉及之公共安全、交通管制、臨時建物搭建、衛生、環保、消
防、動物保育、稅捐及簽證等事項,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