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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戲劇院之營業地點,應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行政區及其他限制使用區以外
,並應距離學校、醫院等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