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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第十二條所稱之技藝訓練科目如左:
一、綜合工。
二、鐘錶修護。
三、雕刻。
四、服飾縫製。
五、食物烹調。
六、按摩。
七、美容美髮。
八、打字。
九、鋼琴調音。
十、其他類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