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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國美術展覽會舉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之舉辦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由直轄市及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各該屬社會教育機構主辦預
展會提選精品參加全國美術展覽會。
二、公開徵集各類美術作品參加展覽,或由全國性美術團體推薦作品,參
加作品必要時得規定以最近三年內完成之作品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