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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藝術館應舉行左列會議:
一、館務會議:由館長及各組長、社、團、隊長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
討論全館業務改進與興革事項,每月開會一次。
二、輔導或設計研究會議:由館長各組組長、社、團、隊長及各該地區有
關之教育行政機關及藝術團體代表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討論藝術
館辦理輔導或設計研究事項,每半年開會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