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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公立藝術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藝術館應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由各組組長、社團隊長、幹事、隊員、助理
幹事互推三至五人為委員 (總務組長、會計員、庶務不得為委員) 組織之
。由委員輪流擔任主席,對於收支帳目對為內之審核,每月開會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