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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立科學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科學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科學館館長須大學畢業,從事科學研究或科學教育工作七年以
上著有成績或在學術上確有特殊貢獻對科學教育素有研究者。
二、縣市立科學館館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科學研究或科學教育工作
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鄉 鎮、市立科學館館長須專科學校畢業從事科學研究或科學教育工
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 市立科學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科學教育職務三年
以上著有成績者。
五、省、市立科學館幹事,縣 (市) 、鄉、鎮 (市) 立科學館組長、幹事
均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科學教育職務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
有專門技術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