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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社會教育館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助理幹事及雇員各若干人,其員額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各館業務之繁簡規定之,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
條資格之人員任用之,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省市立社會教育館
得設置編纂輔導員,縣市立社會教育館得設置編審輔導員各若干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