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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社會教育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者館
長委任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於
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任用之,並呈報上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